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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資格-外國人受聘僱資格
新設公司資本額50萬以上
僑外資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/3以上
華僑或外國人投資事業之公司經理人
外國分公司經理人
辦事處代表人
新創事業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
申請資格-雇主聘僱資格
設立未滿1年者: 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
設立1年以上者: 最近1年或前3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
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許可
居留資格
工作證1-3年
工作證到期如要延期視公司營業額
家人隨同居留
申請人之配偶
申請人之未成年子女